法律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条:缴费基数:
(一)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养老保险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计算下限,其他险种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60%计算下限)(元/月)
1.基本养老保险:2966元
2.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3236元
(二)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元/月)
1.基本养老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2.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实际工资收入
(三)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以全口径省平工资的300%计算上限)(元/月)
1.基本养老保险:16179元
2.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6179元